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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代理人应该依法坚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011-03-21 09:03:52 来源:万方亮律师
2010年12月3日,万方亮律师接受赵鹏故意伤害案被害人申安中的委托,为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二审诉讼代理人。接触到本案以后,我觉得律师的法律水平真是参差不齐,在一审中,被害人申安中委托的律师竟然不知道法律赋予律师及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对案件的卷宗进行查阅、复制,详细的了解案情,更没有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收集有利于被害人的证据,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当案件发生以后,被害人申安中就委托了该律师,作为其刑事诉讼代理人。但是,该律师什么也没有做,只是说到法院以后,代理被害人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甚至案件到了法院以后,被害人申安中要求其去法院查阅或者复制案件卷宗时,该律师也没有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该律师和具体承办案件的书记员联系以后,书记员告诉他,刑事诉讼代理人没有查阅、复制案件卷宗的权利,其不能查阅、复制案件卷宗。一句话就把他给打发了,甚至刑事部分的审理,其也没有参见,仅仅参加了民事部分的审理。结果,导致被害人的很多合法权利没有得以行使,以至于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甚至,其代理的民事诉讼部分也因为其证据准备的不充分,使得被害人申安中的应该得到的赔偿也没有得到。呜呼,这真是律师界的悲哀!建议当事人委托律师时,一定要睁大眼睛,选出法律知识丰富、技巧娴熟、敢于仗义执言又认真负责的律师。本律师代理过许多起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对于这个方面的法律知识非常清楚。律师不仅代理被害人进行民事索赔,还可以针对检察院的起诉意见发表自己的意见,甚至在开庭时也可以独立的提出和检察院不同意见。比如: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提起公诉,律师通过阅卷、调查认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那么律师就完全可以在法庭上提出应该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代理意见。这两种罪的量刑是有很大区别的,过失致人死亡法定刑期是三到七年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起刑点就是十年有期徒刑。以什么罪名定罪,对加害人惩罚是不一样的。所以,刑事诉讼代理不仅仅是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还包括刑事诉讼代理。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代理分为三种:一是刑事诉讼代理;二是自诉案件的诉讼代理;三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律师完全有权进行这三个方面的代理,并提出自己独立的代理意见。
至于律师代理刑事诉讼的权利和法律依据,本律师总结如下,和他家共同分享,以更好的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赋予律师的权利,这是律师代理案件的最基本的权利。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权。
2.收集证据材料权。代理律师应当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有权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当然,这要有一定的规则和程序来约束)。
3.申请司法机关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权。代理律师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收集、调取证据(公诉案件),必要时也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公诉、自诉案件均可);可以申请法院通知新的证人出庭作证;庭审中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
4.向司法机关了解案情权。
5.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代理律师也应当有权会见被控方,以获取更多地对己方有利的信息。
6.在审查起诉阶段,向公诉机关提出意见的权利。
7.出席法庭审理的权利。
8.庭审中的发问与辩论权。
9.庭审中发表意见和异议的权利。
10.依法拒绝代理的权利。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诉讼代理人的规定及权利。
第八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第一百五十四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第一百五十六条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九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条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刑事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第四十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一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了解案情。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可以参照本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如果被代理人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律师、其他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只收取复制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费用。
综上所述,法律已经赋予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广泛的权利,我们律师应该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作为律师,一定要尽职尽责的完成当事人委托的事项,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为己任,这样才能对得起律师这个高尚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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