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方亮律师网

wanfanglianglvshi.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刑事辩护 > 正文

无罪辩护 民告官怎么就构成了犯罪

2012-09-25 13:51:01 来源:万方亮律师


无罪辩护   民告官怎么就构成了犯罪

关键词:无罪辩护、民告官、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万方亮律师13520070136 

一、基本案情

2011819,丰台区东铁营街道办事处、城管分队、方庄工商所和东铁匠营派出所组成了所谓的联合执法小组,雇佣保安和北京京通停车场的职工扣留了被害人徐超的妻子柴太珍的三轮车。徐超赶到现场后,和停车场的职工理论,被强行带到金杯车上。而这些保安和停车场的职工在车上对其大打出手,导致徐超头部、胸部、右臂多处软组织损伤,皮伤面积达14cm×14cm。车外围观的群众看到徐超在车内被群殴,实在不忍心看不下去,就上来劝阻,结果和保安发生冲突,双方打了起来,后都被公安局予以处理。而徐超不仅被保安和停车场的职工痛打,甚至连医治的权利也被剥夺了。在徐超一再要求之下,东铁匠营派出所的民警于案发后第二天下午四点半才带徐超去医院检查。可是到了医院检查后,民警却阻止医生对徐超用药,徐超用自己的钱却不能为自己治伤。后警察又把徐超带回派出所,向其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徐超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200元。徐超从看守所出来后,觉得自己很冤屈, 2011913向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丰台区公安分局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而丰台公安分局不是依法应对这个行政诉讼,就是在法院通知被告人徐超到庭后,在徐超没有离开法院大门时就被公安人员以涉嫌妨碍公务罪为由刑事拘留,限制了其人身自由。这个行为也导致了被告人提起的行政诉讼被法院驳回,更导致了其不能依法提起上诉,被告人的权利又一次被剥夺。这个案件恰恰说明丰台区公安局不敢面对对自己的行政诉讼,害怕自己做出的行政处罚被撤销而要对被告人徐超赔偿,于是错上加错,利用职权故意加害被告人,这是对被告人的报复行为,可能已经涉嫌滥用职权。而丰台区检察院在明知徐超不构成妨碍公务罪和已经被公安局行政处罚过的事实,违法对其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的检察官自己都承认徐超不构成犯罪,但由于某些领导的压力,自己又不得不违心的将徐超案件移送到丰台区人民法院。而丰台区人民法院在2012516开庭后,至今没有做出判决,可徐超还被关押在丰台区看守所里受尽煎熬。2012912上午,丰台区人民法院将再次开庭,现法院还未作出判决。

二、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徐超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第一审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法庭为其辩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开庭前,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以及起诉书;特别是通过今天的庭审在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现提出徐超无罪的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的妨碍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妨碍公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该条规定,构成妨碍公务罪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行为人行为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是执行代表职务的人大代表以及履行职责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第二,妨碍的必须是上述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第三,使用的方法必须是暴力、威胁的方法,或者是未使用暴力但在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执行职务时造成了严重后果。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构成要件才有可能构成妨碍公务罪犯罪,否则不构成妨碍公务罪犯罪。具体到本案,辩护人认为:

第一,停车场的职工不具有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其协助执法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本案中,查扣被告人徐超妻子柴太珍摩的的潘亚兵、程伍加等人并不是丰台区东铁营办事处的保安,而是北京市丰台区通京停车场员工。这些员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即使徐超和他们发生冲突并致他们轻微伤也不构成妨碍公务罪,因为他们不符合妨碍公务罪关于行为人妨碍对象主体的法律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论是刑法或者还是其他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阻碍停车场员工违法扣车的行为会构成妨碍公务罪犯罪。所以,从这一点来看,被告人徐超的行为根本不构成妨碍公务罪。

被害人潘亚兵、程伍加等人的行为是严重违法行为,根本不是依法执行职务。首先,潘亚兵、程伍加等停车场的员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本没有执法的主体资格,其扣押被告人妻子摩的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法律也不允许授权他们代表国家机关行使执法权,无论是行政处罚法或者其他相关的法律都没有规定公民可以接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也就是说他们扣留被告人妻子摩的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公民的合法私人财产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被告人妻子开摩的涉嫌非法营运,依法应该有相关职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其处罚,而不应该由这些停车场的职工代为实施强制措施甚至对其进行处罚。如果他们是协助执法的话,说明我们的执法部门在违法执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执法部门可以雇佣公民个人或者单位执法,法律授权我们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代表着国家权力和人民的意志,这些没有专业知识也没有经过任何培训的停车场的员工又怎么能堂而皇之地协助执行法律呢,这说明我们的执法机构知法而又违法执法,受到伤害的就是这些被违法执法的百姓。所以,这些停车场员工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职务的要求,是违法的行为。另外,案发当天所谓的城管、街道办、工商所、派出所联合执法的人员,姑且不管他们执法是否具有正当性,需要说明的是,从公诉机关提供的案卷全部材料来看,他们并没有直接出面查扣被告人徐超妻子的摩的,而是让这些停车场的员工出面强行扣留摩的的。证人方庄工商所的李红的证言证明,李红这些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在金杯车上,他们根本没有下车,发生冲突的是停车场的保安和车主及其他群众,他们的金杯车车离案发现场还有10多米远。也就是说,这些具有执法权的人根本没有具体实施执法,更不要说他们的执法还不具有正当性。

第二、街道办事处、城管、工商所、派出所的联合执法是违法行为,不具有行政执法的正当性。被告人妻子开黑摩的的行为是可能涉嫌非法营运的行为,依法应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和处罚,而不应该由街道办事处、城管、工商所、派出所处理。国家设置各个职能部门的目的就是需要他们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而不能超越法律授权范围执法,否则,这种越位执法行为就是违法行为。也就说,有关部门在2011819日查扣被告人妻子摩的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具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本身就是违法行为。雇佣这些停车场的职工实施违法查扣被告人妻子摩的的行为更是违法行为。另外,这些所谓的联合执法行动的人员当时并没有穿工作制服,也没有执法证件,所使用的车辆金杯车也不是执法车辆,再加上所使用的人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更不是有执法权的执法人员,那怎么能说明这个行为是依法执法行为呢?!合法的公务行为不存在,又怎么会存在被告人妨碍公务的行为呢?!又何来的妨碍公务罪呢?!

第三、本案中,被告人并没有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被告人徐超是因为妻子的摩的被通京停车场的员工扣留而来到案发现场的。徐超来到案发现场后,第一件事是先向扣留自己妻子摩的的人员要求出示执法证,他们说没有执法证,然后要求他们开扣车凭证,他们也不开。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才拒绝他们扣车的。当被告人阻止他们扣车时,这些所谓的执法人员即停车场的员工五六个人把被告人架到金杯车上,并把被告人摁倒在座椅上,对其殴打,被告人稍有挣扎,就有人用手掐着被告人的脖子,不让其动弹,并用膝盖顶击被告人的肋骨,还有人打击被告人的头部。无论是谁,作为一个正常的人,都会反抗的。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人人身和精神都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至于在被告人进行自卫反抗的过程中,造成其他人受到轻微伤害或者车辆车窗玻璃受损既是正当的,也是合理合法的。但遗憾的是,我们的执法机关没有对被告人进行必要的保护,反而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法律被人为的改变了其公平公正,使受害者受到不应该的处罚,而致害者却逍遥法外。本案中,除了停车场员工潘亚兵、程伍加的陈述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伤害就是徐超的行为所为,而且,当时在金杯车上的方庄工商所的李红的证言却证明停车站的职工被打是在离金杯车10米之外的地方,而不是在车里。而被告人徐超却在车里,不在10米之外的案发现场,那么怎能证明这些停车场的职工被打伤是被告人徐超所为呢?单单凭借潘亚兵、程伍加的言词证据是不能认定其伤害是被告人徐超所为。被告人在这个案件中是一个受害者而不是加害者,法律不应该放过一个坏人更不应该冤枉一个好人。

第二、被告人被刑事拘留、逮捕、甚至提起公诉,都是公安机关的某些人员利用职权打击报复被告人的违法行为,而不是被告人刑事犯罪的问题。

根据被告人的陈述,凡是被扣车停到停车场后,只要交1000多元钱,就可以提走。街道办、城管、派出所、工商所这些执法部门违法雇佣这些停车场的职工参与查扣车辆,而停车场的职工又那么积极参与扣车行动甚至不惜诉诸暴力。这里面是不是存在不正当利益,需要有关部门去调查核实,在这里姑且不管,但这样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我们公安机关应该保护被告人这些弱势群体人的合法权益,然而,意想不到是某些人利用职权强行加害被告人。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但在这个法治越来越健全的今天,单单有辞还不行,更需要的是合法,而不是违法。

2011821,被告人徐超已经被丰台区公安分局予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不管这个行政处罚是不是合法,被告人徐超已经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在没有新情况和新证据的情况下,就不应该因为同一样的行为对其又采取刑事拘留乃至被提起公诉。公安机关之所以这么做,完全是因为对被告人提起要求撤销对其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行为的报复。2011913,被告人向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丰台区公安分局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而公安机关不是依法应对这个行政诉讼,而是在法院通知被告人徐超到庭后,在徐超没有离开法院大门时就被公安人员刑事拘留,限制了其人身自由。这个行为也导致了被告人提起的行政诉讼被法院驳回,更导致了其不能依法提起上诉,被告人的权利又一次被剥夺。这个案件恰恰说明丰台区公安局不敢面对对自己的行政诉讼,害怕自己做出的行政处罚被撤销而要对被告人徐超赔偿,于是错上加错,利用职权故意加害被告人,这是对被告人的报复行为,可能已经涉嫌滥用职权。在丰台区公安分局东铁营派出所办案期间,民警就存在违法办案的事实。当时,被告人徐超被打的非常严重,多次要求去医院治疗都被拒绝,直到第二天下午4点多才带着被告人到医院治疗,而且民警还干扰医生的治疗,导致徐超没有被确切诊断及及时合理的治疗。而在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中,公安机关也故意隐瞒了被告人被行政处罚以及提起行政诉讼和在法院开庭被抓的事实。辩护人提请审判长和审判员注意,被告人今天坐在被告位置上,是有深层次原因的,希望法院依法查清事实,还被告人一个清白。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妨碍公务罪,本案纯属公安机关某些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加害被告人而制造的冤案,人民法院是确定罪与非罪的唯一机关,希望法院严格把关,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被告人是一个普普通通的靠蹬三轮卖苦力为生且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弱者,他上有老人下有未成年孩子,是家里唯一的顶梁柱子。他的被违法羁押已经给本来就很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如果再被违法定罪量刑,无疑是对其家庭的又一次重大打击。国家法律是公平的,政策是开明的,希望合议庭在合议时,认真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无罪,并对其立即释放!

辩护人:万方亮

                                      2011516

万方亮律师联系电话13520070136

2012912上午开庭当天提交的补偿辩护词

三、补充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关于被告人徐超涉嫌妨碍公务罪一案,第一次开庭时,辩护人已经发表了辩护意见。现针对这一次开庭情况,提出以下补充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检察院后来补充的询问笔录等证据都是比较客观的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都可以证明徐超是被保安强行拉到车上群殴而受到了伤害,当时发生冲突的双方是围观的群众和保安之间。再综合以前的证据,没有一个证据能够证明徐超对具有执法权的人进行了殴打。除了保安程伍加和潘亚兵说其受的伤害是徐超所为,再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徐超有违法行为。而当时有那么多人在现场,没有一个人证明是徐超造成了保安程伍加和潘亚兵伤害。可见二人的证词不属实,法院不应该予以认定其伤害行为是徐超所为,更不能认定徐超有妨碍公务的行为。另外,丰台公安分局马家堡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却说对城管队员进行了殴打,但从所有的证据里都没有看到徐超对城管队员进行了殴打。显然是公安办案人员故意对徐超进行陷害,是对其民告官行为的一种人为报复。这种坑害百姓、破坏和谐与法治的行为依法应该得到制止和纠正!

丰台区这种雇佣保安充当打手违法执法的行为,已经带了了严重社会危害。治理黑摩的是应该的,但应该依法进行,而不应该采用违法的手段对付违法。执法部门的人员当然可以依法行使执法权,而不应该雇佣黑保安对付黑摩的。这种以毒攻毒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必然会遭到人民群众的强烈的反对,其必然会失败的。为什么丰台的黑摩的查处不完呢?先不说是市场的需求,而单讲指定停车场停放黑摩的和雇佣保安执法,就形成了一个产业链了,而且是一个恶性循环的产业链。黑摩的被查抄到停车场后,黑摩的的车主只要交1000元即可把车领走。所以停车场的保安拼命的扣车,再加上政府们的支持,坑害百姓的事时有发生。今天,我们法庭是维护法律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条防线,如果我们人民法院认定徐超有罪,那么我想这不仅是一个个案的问题,更重要的这样判决会让世人不服,破坏本来就不是很完善的法治制度。尽管我国现在存在很多问题,我也理解检察官和法官的处境和权利境况,但这个案子不是一个民事案件,而是一个牵涉到人是不是有罪的刑事案件。这个刑事案件也是我们执法部门是不是依违法执法的判定。截至到今天,中国有多少个需要用自由甚至生命才推动法治进步和依法执法的事件。谁都会知道政府的遣返制度吧,像这样的违法执法何时能休呢!在座的审判长、陪审员、检察官我们都是法律人,这样的道理我们都懂,希望我们一起尊重法律和事实,不为五斗米而折腰,不为特权而屈膝,依法办案,共同维护法律的威严。

本案我还希望法庭充分考虑社会后果,最近几年因为有些部门的执法人员违法执法,使一些人受到了不公正待遇。由于这些人的冤屈无法得到有效解决,而引起的血案到处都是,媒体是不断有此报道的。我在济南办理过的一个爆炸案就是这样的结果,而且是其受到违法处罚后的第三年才发生的。也就说这些人内心中的压制得不到释放,久而久之,矛盾一旦爆发就会失去理智,从而产生了严重后果。通过和徐超的接触,我感觉徐超是一个老实人,也是一个认死理的人。自己已经被行政处罚了,事情该结束了。但由于自己认死理,非要起诉丰台公安分局要求撤销行政处罚,让法院善良的法官给自己做主,让公安局给自己认错。他自己做梦也不会想到会被以涉嫌妨碍公务罪的名义给抓了起来,更没有想到检察院会批准逮捕和移送到法院起诉。他由于相信法律,相信法院能给自己做主,才使自己有了今天的结果。我曾问过徐超,问他对起诉公安局后不后悔。他说他不后悔,自己是受害者为什么要被处罚?!起诉是自己的权利,为什么会被捕和审判?!他现在也没有想通。我也曾问过他,你如果你被判有罪你是不是还上诉以及上诉维持了原判,是不是还申诉以及上访。他说自己会的,自己是被冤枉的,相信自己冤案会得到昭雪。如果徐超的冤屈得不到昭雪,我真不知道其是不是会走上一个极端。但我希望徐超能够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是采用违法的手段,更希望我们的法院能给徐超一个公正的判决。说这些我没有别的意思,倒是想想可能出现的后果我真的很担心,因为我办理过这样的案子。

 从丰台区整治黑摩的以来,已经出现过很多案件,其中不乏违法执法而导致严重后果的。不管案件结果如何,我觉得已经严重的影响了社会和谐和民主法治建设。我倒希望法院或者检察院能够写一份报告给政府,我是准备用一周或者两周的时间去调查一下,结合本案给政府写个报告,不管这个报告能不能起到作用,倒是希望尽量减少类似的案件再次发生。黑摩的师傅谭金光能做到给政府写报告,我想我们这些法律人也能做到,甚至做得更好。

最后,我希望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和检察官能认真考虑我以上的意见。俗话说,亡羊补牢为时不晚。坚持依法办案,促进文明执法,一定会起到一个良好的社会效应的。希望法院能判决徐超无罪并立即释放,更是希望检察院能够及时撤诉,该是公安局承担的责任就让其承担。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而不是某些人打击报复的工具。在今天在北京,这样的案子如果能判决徐超有罪,我们这些法律人真应该无语了。河南豫剧《七品芝麻官》选段中有这样的一句唱词:“当官不给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我相信检察官、法官和人民陪审员能坚持依法办案,为民做主,我更期待徐超能早日无罪归来和家人团聚。

 

                                   辩护人:

                                   2012912

万方亮律师联系电话13520070136

 

 

 

大家都在看

万方亮律师建议:董洁、潘粤明离

关键词:董洁、潘粤明、离婚、万方亮律师13520070136 亲爱的董洁女士、潘粤明先生: 作为律师,我办理过很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