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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2011-03-21 09:18:01 来源:万方亮律师
【案情简介】:2009年4月9日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报道。
http://www.xutao.com/bbs/posts/list/27193.page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卷宗可知,被害人和被告人在工作时认识,不久两人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在一起。两人的关系刚开始很好,甚至被害人还和被告人一起回到被告人的老家山东过春节。但是,被害人自己脾气特别不好,根据对歌舞厅经理任德森的询问笔录可知,被害人平时为人一般,经常和小姐发生摩擦,因为她与小姐打架,我轰走了四个小姐,与其中两个还动手打架。可见其特别暴躁、易怒、易冲动。这也许是与她的职业和经历有关,被害人是歌舞厅的妈咪,从事色情服务,心理难免会扭曲。而她又曾经被人包养过,还怀过孕坠过胎。这些经历可能对她影响很大,虽然和被告人是恋爱关系,但被害人并没有重视这个关系,更没有拿被告人当成恋人来看待,而是把他作为自己保养的情人,作为自己附属品甚至是玩偶来对待。她不让被告人与外界联系,摔了被告人的手机,没收了被告人的钱包,把被告人锁在房子里,两人一块居住的房子里,连钥匙都不给被告人,被告人完全没有了人身自由,必须对被害人绝对服从。被害人稍有不顺心就对被告人又打有骂,甚至让被告人跪下。即使到了被告人老家山东也不例外,被告人的母亲亲眼看到被告人跪在被害人的面前。我在2009年4月9日的北京电视台的报道中看到过被害人的照片,人很漂亮,被告人很喜欢被害人的,总想用自己的行为打动她的心,对于她的经历,被告人不在乎,但是被告人越是忍受和委曲求全,被害人越是变本加厉。对于工作和男人的愤懑都一股脑的撒向被告人。当被告人忍无可忍提出分手时,被害人甚至威胁被告人,要对被告人的母亲和妹妹进行报复。而被告人生性胆小,又爱自己的母亲和妹妹,害怕被害人报复,只好委曲自己。但是,由于被害人的心灵扭曲、心理变态,不断的折磨被告人,被告人这个刚刚二十多岁的小伙子实在难于忍受。案发当天,被害人凌晨四点回家后,告诉被告人要到八点叫她起床。被告人连续叫了她好几次,她就是不起,直到中午十二点,被害人才起床。起床后对被告人又打又骂,又让被告人跪下,甚至拿茶杯去砸被告人。此时,被告人非常的生气,多日来被侮辱、被折磨的场面涌向心头,多日来被压抑的情绪再也不能控制,在暂时丧失理智的情况下做出了让他永远都为之后悔的举动。但要是被害人稍稍把被告人当人来看待的话,就不会出现今天的悲剧。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在裁量刑罚时对上述情节予以酌情考虑。
本案发生最直接的原因,是由于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侮辱、打骂引发的纠纷,被害人有着明显的过错。被告人采取了非法的、极端的、非理智的以及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解决方法;但是这种犯罪毕竟不同于故意实施侵犯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过程中,为达到其它非法目的而实施的行为。从行为的对象上讲是特定的,从行为的时间和地点也充分说明其偶发的性质,从被告人对实施犯罪行为的态度方面来看,被告人没有刻意的掩饰自己的犯罪行为,而是将其犯罪告知了其爷爷,当公安人员对其实施抓捕时,,被告人并没有逃跑、阻碍、抗拒抓获及抗拒行为,而是十分顺从,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如实的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由此可见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已经追悔。所有这些,较之那些对不特定的对象实施无端杀人行为,或者杀人后毁尸、破坏现场、逃避侦查等等行为,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是较轻的。
最后,我对被告人一时冲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表示深深的遗憾。同时应该看到的是,被告人除了有自首这一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外,还有多处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以给他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既然本案中受害人已经死亡,我不应强化刑罚的报复功能,以法律这一文明手段来剥夺另一个人的生命也不是我所提倡的,现代文明国家的刑罚价值去向是保护人权、改造、教化罪犯,而不是报复性惩罚。所以从刑罚的价值去向来看,也希望合议庭能够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被告人韩纪松还很年轻,使其早日回归社会,更有利于其回报社会和他的家庭,更有利于实现其人身价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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